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的建議
作者:rongqing 發布時間:2020/5/7 8:16:09 文章來源:本站 點擊率:
環境監察執法是一種具體的、直接的、“微觀”的環境保護執法行為,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強化執法的主要途徑之一,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提出“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5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15〕100號)中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儋州市、東方市、澄邁縣、昌江黎族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環境監察支(大)隊要達到二級標準,其他市縣環境監察機構要達到三級標準”。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6年印發《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中三級標準包括“人員應全部納入公務員管理或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人均辦公用房不少于8㎡;執法車輛 1輛/5人”等。
十八大以來中央環保督察、省環保督察日漸常態化,對環境監管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環保督察第四督察組進駐海南期間,我市共接到督察組信訪交辦件243件,全省排名第二,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向往尤為突出,但環境監管體制能力卻不相適應。如文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2016年成立,下屬生態環境監察大隊為2016年底成立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核準事業編制執法人員5人,現在編人員4人,人員數量、辦公用房面積、調查取證設備、執法車輛等標準化建設水平過低,遠達不到《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中三級標準的要求。
建議:對省、市、縣三級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以及全省環境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和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現狀作進一步深入調研,將環境監察執法機構、人員標準化建設要求納入立法計劃,結合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改領導小組審議《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借鑒有關。ㄊ校┙涷,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將委托執法轉變為法規授權執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相應的行政處罰權,真正建立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一流執法隊伍,為建設美麗中國海南新篇章提供堅實的保障。